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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时间:2018-07-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 

  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 

  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大举措。司法人员包括检察人员的对外交往行为,体现司法形象,影响司法公正。司法人员任何不当行为都有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进而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念。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进行规范,有利于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防止利益输送,筑牢防止司法腐败的“隔离墙”;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建立这一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要求上来。 

  二、坚决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规定》的各项具体要求,坚决防止和纠正发生《规定》列举的各类接触交往行为。对于因工作需要,需要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必须按照有关要求,或依规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后进行;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情况。要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进一步完善廉政风险防控、防止利益输送等制度,确保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三、严格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惩处力度。各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要采取有效方式,积极开展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等方式,抓好《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检察机关要将执行本规定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其作为检察人员年度考核和晋级晋升的重要依据。要把落实《规定》与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政委〔201510号)相结合,对于反映和举报检察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线索,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并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刑事责任。对于违反《规定》行为的情况,要在检察系统内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通报。 

  各级检察机关要定期汇总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认真分析原因,及时研究解决,并按要求将有关情况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922日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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