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访条例》、《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充分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接待秩序,特将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告知如下:
一、信访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控告、申诉、举报的权利。
二、信访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委托代理人,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多人来访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
三、信访人应如实提供信访材料及相关证据,伪造证据或提供虚假材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信访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底。
四、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本院将依法告知来访人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反映诉求;对于来信提出的非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本院将来信材料依法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五、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理性地表达诉求,通过合法程序维护权益。如果存在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访人员有权停止接待,并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拒绝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拒绝按要求推选代表提出信访事项,或者擅自进入办公场所;
2、在检察院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人民检察院,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影响正常办公秩序;
3、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4、侮辱、殴打、威胁检察人员,或者非法限制检察人员人身自由;
5、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破坏信访接待场所设施,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6、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7、其他严重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行为。
六、司法机关依法审查作出终结决定的案件,当事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信访的,本院不予受理。
七、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处理,信访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信访的,本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