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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查逮捕期间)
时间:2017-07-01  作者:  新闻来源: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  【字号: | |

  证人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期间,证人有以下诉讼权利: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保障其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4、有权核对讯问笔录。证人没有阅读能力的,检察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证人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证人义务: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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