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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申诉权利告知与风险提示书
时间:2017-07-01  作者:  新闻来源: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申诉人不服人民检察院已经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存在风险,为了帮助您了解有关申诉权利与申诉风险,特将您可能会遇到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不予受理

(一)提出申诉时未提供以下材料,不予受理:

1、申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诉人委托他人代理行使申诉权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载明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申诉理由和依据的申诉书;

3、原决定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4、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做出过处理的,还需提供相应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原处理决定并非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外的人提出申诉的;

3、申诉人反映的问题已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复查作出决定的。

二、受理刑事申诉后可能出现的情形

1、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案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复查,是否撤销、改变或维持原检察处理决定,并不是所有刑事申诉案件都能必然启动纠正程序。

2、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申诉依法全面审查,不局限于申诉人的申诉请求,根据全案事实和证据情况依法作出的审查决定不一定有利于申诉人。

3、申诉不影响原检察决定的执行。

三、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诉人所提供的申诉材料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底。

2、申诉人应如实提供申诉材料及相关证据,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据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申诉人应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理性地表达申诉诉求,通过合法程序维护权益。

4、未尽事宜,请向本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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