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申诉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存在风险,为了帮助您了解有关申诉权利与申诉风险,特将您可能会遇到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不予受理
(一)提出申诉时未提供以下材料,不予受理:
1.申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诉人委托他人代理行使申诉权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载明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申诉理由和依据的申诉书;
3.原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4.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做出过处理的,还需提供相应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1.刑事判决、裁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外的人提出申诉的;
3.司法机关依法审查作出终结决定的案件,申诉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诉的;
4.人民法院已经决定再审的。
(三)自诉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1.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法院裁定驳回的;
2.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法院裁定驳回的;
3.自诉人撤回自诉后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法院裁定驳回的;
4.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法院裁定驳回的;
5.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法院判决后,又以追究其他侵害人责任为由提出申诉的;
6.共同被害人在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后,放弃告诉权利,而法院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
7.法院调解结案的;
8.自诉人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的;
9.自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法院按撤诉处理的。
(四)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1.判决、裁定未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法院一审判决宣告前未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
3.法院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或者没有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裁定按撤诉处理的;
4.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的。
二、受理刑事申诉后可能出现的情形
1.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案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复查,是否抗诉,并不是所有申诉案件都能必然启动抗诉程序。
2.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申诉依法全面审查,不局限于申诉人的申诉请求,根据全案事实和证据情况依法作出的审查决定不一定有利于申诉人。
3.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只是启动再审审理程序,不必然导致人民法院的再审改判。是否改判,由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审理决定,再审判决也不一定有利于申诉人。
4.申诉不影响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申诉期间原审法院可以依法继续执行生效判决、裁定。
三、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诉人所提供的申诉材料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底。
2.申诉人应如实提供申诉材料及相关证据,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据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申诉人应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理性地表达申诉诉求,通过合法程序维护权益。
4.未尽事宜,请向本院咨询。